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⑴、年龄在18岁(含)至65岁(含)之间,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⑵、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⑶、在该行开立存款帐户,存款余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的20%,并用于您购房的首期付款;
⑷、有该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借款保证人;
⑸、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⑴、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⑵、有关您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⑶、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⑷、在指定账户存入首期款的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
⑸、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估价证明;
⑹、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⑺、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80%(以较低者为准);
⑵、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⑶、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部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其所购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自营性资金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住房或大修私房资金不足儿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满足购房需求,有仍有还贷能力时,借款人除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还可以申请一部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满足购房需求。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
⑴、具有本事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交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⑵、借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⑶、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⑷、购买共有产权的(处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⑸、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为职工个人补缴齐并提供等额保证今后,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⑹、受理查询有异议可以由贷款银行或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公积金贷额度的计算共有四个约束条件。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条件及相应关系如下:
条件一:可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其中:
①、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1至10年(含)为35%
1至10年(含)为40%
11至30年(含)为45%
②、月工资总额=个人账户上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率+个人缴存率)
条件二: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条件三: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20万元
条件四:可贷款额度≤房价或建房造价×80%(或70%)
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80%;
⑵、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70%。以上四个条件中的最小值为借款人的最大可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计算
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计算有两个约束条件
条件一: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条件二: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购买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
购买公有现住房、危改还迁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携带相关申请资料。
1、借款人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及四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本市户口本(蓝印户口本、暂住证)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贷款承办银行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附件2)二份,并加盖贷款承办银行业务印章,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④首付款凭证(购房的,提供售房人出具的除贷款以外的全部预收款凭证;建、修房的,提供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四份复印件,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⑤、借款人正楷人名章。
2、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供配偶资料
①、配偶身份证及三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贷款承办银行凭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二份,并加盖贷款承办银行业务印章,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③、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④、配偶同意借款人用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贷款的《承诺书》(附件3)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3、购、建、修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贷款承办银行、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合作建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私产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买卖房产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贷款承办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共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的评估报告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公有现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经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贷款承办银行、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购买危改还迁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房屋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贷款承办银行、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集资建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五份,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担保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提供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自建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大修自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工程预算报告各三份,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4、担保资料
①、抵押担保
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以私产房抵押的,同时提供私产房评估报告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的,提供《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复印件二份,由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借款人用共有房产进行抵押的,还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保证书》(附件4)二份,贷款承办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②、质押担保
提供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收押,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③、保证担保
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抵押反担保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三份复印件,复印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担保公司、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5、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凡不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上述第(1)款至第(5)款由担保公司留存的资料相应减少一份。
三、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提供担保且有第三人员对其所购房屋承担回购责任的前提下,为商业用途购买房屋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申请个人按揭贷款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⑴、在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所购商业用房价格的评估报告。
⑵、在银行开立存款户,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⑴、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人和配偶及其参与还款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⑵、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⑶、有关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说明书;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⑸、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的财务报告,借款前一季度的报表;
⑹、符合规定的购买商业用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正式文本;
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⑻、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或质物,必须有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价值评估报告(新房可暂不做评估);
⑼、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⑴、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60%;
⑵、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
四、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和范围规定。
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⑴、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⑵、首付款证明;
⑶、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⑸、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⑹、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⑺、《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各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⑴、贷款额度。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80%;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⑵、贷款期限。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所购房屋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
⑶、贷款利率。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期限利率执行。
( 可通过Google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