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查看相关公布的资料,以及网上访问与此案紧密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人员后发现大家都忽略掉几个细节。
第一、腾讯公司与珊瑚虫共存了7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这7年期间腾讯也侵犯了珊瑚虫的著作权。腾讯在2004年到2006年之间也涉嫌非法经营珊瑚虫QQ,网民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这些证据能达到对腾讯公司立案侦察的标准。
第二、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对珊瑚虫外挂提起诉讼,而只是对珊瑚虫QQ提起了诉讼与维权行为。
第三、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其性质来来看,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经驳回了腾讯诉讼要求。也就是说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的不正当竞争是不成立的。
第四、soff对珊瑚虫外挂拥有著作权,虽然其没有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等相关手续,但不妨碍其拥有珊瑚虫外挂软件的相关权利。
第五、腾讯其旗下网站在根据网友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未经soff本人同意提供过珊瑚虫外挂与珊瑚虫QQ下载。
( 可通过Google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