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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次与我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是半年,合法吗?

         有人问:公司每次与我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是半年,我的很多同事在半年后或不满半年就被辞退,而且没有补偿金,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专家答:《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你单位每次与你签订合同的期限是半年,虽然合法,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短期化的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更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比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两次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现在可以不给补偿金。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也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以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到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该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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