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司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应该安排其在夜间劳动。夜间劳动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女职工生产前到医院进行胎儿健康检查,根据卫生部的要求,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女职工如果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单位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其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生产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女职工提前生产的,可将未休完的假期和产后假合并;超期生产的,可将超出的时间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哺乳期间不建议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所在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让女职工去医院进行胎儿健康检查的,或安排女职工夜间劳动和加班的,不按规定让女职工休产假的,可以直接或以书面的形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 可通过Google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