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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据建筑造价收取

        缴费比例为5%至8%,2008年2月起实施,目前按房屋总价2%收取

  收费比例为5%至8%,2008年2月实施

  2008年2月1日起,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建筑造价)的5%至8%。而此前大多数业主是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

  办法要求,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这也意味着建设部要求各地要于明年公布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禁止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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